程镇律师亲办案例
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
来源:程镇律师
发布时间:2021-09-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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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上诉人(原审原告):南阳市***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,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。

  法定代表人:李某照,任经理。

  委托诉讼代理人:郑巍,河南威武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  被上诉人(原审被告):河南****有限公司管理人(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)。

  负责人:冉某芬。

  委托诉讼代理人:程镇,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  原审被告:南阳市***筑技术有限公司,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**路**号。

  法定代表人:陈某群,任经理。

  原审被告:中铁**工程局有限公司,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**区**街*号*幢*单元*号。

  法定代表人:严某,任总经理。

  委托诉讼代理人:郑某勃(公司员工),男,1990年1月7日出生,汉族,住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。

  原审被告:林州**集团建设有限公司,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。

  法定代表人:郭某立,任董事长。

  原审被告:侯某明,男,1969年10月出生,汉族,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。

  委托诉讼代理人:霍彩霞,河南举直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  委托诉讼代理人:张光亮,河南**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。

  原审被告:河南**建筑集团有限公司,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。

  法定代表人:王某征,任公司董事长。

  委托诉讼代理人:柴某松,男,1962年9月出生,汉族,住河南省商城县。

  原审被告:柴某松,男,1962年9月出生,汉族,住河南省商城县。

  上诉人南阳市***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****有限公司管理人、原审被告南阳市***筑技术有限公司、中铁**工程局有限公司、林州**集团建设有限公司、侯某明、河南**建筑集团有限公司、柴某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,不服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(2020)豫1303民初9123号民事裁定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。

  本院审理过程中,南阳市***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书,自愿申请撤回上诉。

  本院认为,南阳市***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,不违反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,裁定如下:

  准许南阳市***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。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。

 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。

  审判长 赵变英审判员尹庆文审判员高璐

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

  法官助理刘慧书记员李斌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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程镇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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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级人民法院向西200米,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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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程镇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高级合伙人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4113*********45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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