上诉人(原审原告):南阳市***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,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。
法定代表人:李某照,任经理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:郑巍,河南威武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被上诉人(原审被告):河南****有限公司管理人(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)。
负责人:冉某芬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:程镇,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原审被告:南阳市***筑技术有限公司,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**路**号。
法定代表人:陈某群,任经理。
原审被告:中铁**工程局有限公司,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**区**街*号*幢*单元*号。
法定代表人:严某,任总经理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:郑某勃(公司员工),男,1990年1月7日出生,汉族,住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。
原审被告:林州**集团建设有限公司,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。
法定代表人:郭某立,任董事长。
原审被告:侯某明,男,1969年10月出生,汉族,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:霍彩霞,河南举直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:张光亮,河南**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。
原审被告:河南**建筑集团有限公司,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。
法定代表人:王某征,任公司董事长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:柴某松,男,1962年9月出生,汉族,住河南省商城县。
原审被告:柴某松,男,1962年9月出生,汉族,住河南省商城县。
上诉人南阳市***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****有限公司管理人、原审被告南阳市***筑技术有限公司、中铁**工程局有限公司、林州**集团建设有限公司、侯某明、河南**建筑集团有限公司、柴某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,不服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(2020)豫1303民初9123号民事裁定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。
本院审理过程中,南阳市***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书,自愿申请撤回上诉。
本院认为,南阳市***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,不违反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,裁定如下:
准许南阳市***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。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。
本裁定为终审裁定。
审判长 赵变英审判员尹庆文审判员高璐
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
法官助理刘慧书记员李斌